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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2日 10:13 信息来源: 77365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鲁档发[2003]23号  

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市档案局、计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重点建设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建设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制定颁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措施,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规范、标准,坚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加强协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附:《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4月11日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规,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建设项目,以各级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为准。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管和指导,从2003年开始,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

  1、省档案局每年转发省政府发布的省定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省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市、县(市、区)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登记表分为表一、表二,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

  4、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汇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五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属于地方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应按本登记办法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六条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表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

  表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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