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审批 | 权力名称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行政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 收费依据 和 标 准 | 不收费 |
审批条件 | 1、拟出卖、转让的档案为非国有 2、拟出卖、转让的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3、档案出卖、转让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 ||
承办科室 和 电 话 | 管理科、0631-5226823 | 承办科室 负 责 人 | 李丽华 |
办 理 人 | 岳芳芳、李洪兵 | 承诺时限 | 10天 |
公开形式 | 政务公开、网络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公开时间 | 长期公开 | 监督电话 | 0631-5223954 |
备 注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