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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 14:23 信息来源: 77365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权力类型

行政审批

权力名称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收费依据

和 标 准

不收费

审批条件

1、拟出卖、转让的档案为非国有

2、拟出卖、转让的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3、档案出卖、转让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承办科室

和 电 话

管理科、0631-5226823

承办科室

负 责 人

李丽华

办 理 人

岳芳芳、李洪兵

承诺时限

10天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网络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监督电话

0631-5223954

备 注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出卖、转让非国有档案行政审批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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