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审批 | 权力名称 |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行政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 收费依据 和 标 准 | 不收费 |
审批条件 | 1、查阅市委、市政府及市属各单位会议记录、纪要,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上述各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由档案馆领导核准同意 2、未开放档案不对外国人提供利用 3、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到期不宜开放的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按《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 4、凡需引用未开放档案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及编撰资料等,须经市档案馆领导批准同意 5、查阅公证档案,需经市公证处同意查阅 6、查阅死亡干部档案的,须经市委组织部签署签字 7、查阅外事档案的,须经市外事办签字 | ||
申报材料 |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 ||
承办科室 和 电 话 | 管理科、 0631-5226823 | 承办科室 负 责 人 | 李丽华 |
办 理 人 | 岳芳芳、李洪兵 | 承诺时限 | 10天 |
公开形式 | 政务公开、网络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公开时间 | 长期公开 | 监督电话 | 0631-5223954 |
备 注 |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行政审批流程图